基金会规章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按照该办法执行的意见,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本着勤俭节约做好慈善事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因工作需要到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经理事长同意,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不参加无实质内容、与基金会业务活动关系不大的会议、培训、考察和调研活动。

  第三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理事长出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乘坐火车软席、高铁或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副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乘坐火车硬席、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条 严格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在职务级别对应住宿标准内提倡入住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参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除青海、西藏和新疆三省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外,其他地区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如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自觉交纳伙食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第八条  因公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如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使用基金会公务车出行的,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职级在标准限额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报销标准、范围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过出差地范围的,其间不计发各项补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一条 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财务部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主要对票据的合法有效性、内容真实合规、报销标准、费用支出范围等方面把关。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报秘书长,在基金会规定的审批限额内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结合基金会公益慈善业务特点,节约资金,善款善用和支持公益事业的基本要求,如出差接待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出差人员差旅费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需附会议、培训通知,如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伙食的,期间不予报销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出差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体现基金会慈善特点,以经济为先,善款善用。在本办法规定报销标准、范围内合理安排公务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3月20日制定的《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出差管理规定》(中煤尘基[2007]8号),2014年5月修订的《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2015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