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暂行)
为适应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事业发展需要,充会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发挥团队优势,激发本会稳步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保持队伍稳定,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和权益保护,提高薪酬管理科学化水平,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协会学会清理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函[2016]226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岗位、职级确定薪酬标准。 (二)体现激励机制。员工为本会事业做出贡献,成绩突出,可通过薪酬管理予以鼓励,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本会事业长久稳定发展。 (三)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原则,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二条 薪酬发放范围。在本会领取薪酬的专职员工,包括专职人员、聘用人员和驻会副理事长单位选派人员。 第三条 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室主任和职工代表组成。工作职责是:审查本会薪酬调整方案,对工作业绩突出人员的奖励和其他涉及职工薪酬事宜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薪酬组成及标准 (一)基础工资:根据岗位、职级、本人学历、职称,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综合考核确定。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务分为8级: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职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推荐)、副秘书长、部门正职、部门副职、项目负责人、普通员工。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薪酬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工资普通员工起薪为2000元,档幅按200-300元标准递增。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会目标管理、员工岗位职能完成情况及为本会发展作出贡献程序给予报酬。 (三)补贴(以下1-4项是必要工作经费)。为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补贴,包干使用,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1. 误餐补助。按照每月22个工作日,每人每天60-80元标准发放。 2.通讯补助。按照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联络办主任每月300元,副秘书长、联络办副主任、部门正副主任每月200元,工作人员每月150元标准发放。 3. 交通费补助。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参加公车改革的人员,司级局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4.图书资料费。依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会实际,按照职级合理确定发放标准。 5.防暑降温费。每年7-9月份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9月底发放。 6. 取暖费。按当地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薪酬根据岗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等双方议定。 第五条 志愿者为本会提供服务,由参加项目负责人提出薪酬预算,根据参与项目规模,服务时间、承担工作内容等核定,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薪酬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和误餐费等合理费用,参照其他慈善组织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元/人天,按工作天数发放。 第六条 个人扣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外聘人员(不含退休)在薪酬中代扣个人“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第七条 发放要求。薪酬按以下四种情况发放: (一)经总局党组推荐到本会工作的退休领导干部,为保证工作需要,发放必要工作经费。 (二)经总局党组推荐到本会工作的专职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职),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按同职级人员标准发放,由总局人事司审核。 (三)驻会副理事长单位选派人员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对原单位未予发放的津补贴,基金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四)聘用人员,按本办法发放薪酬。 除国家统一规范的津补贴和必要工作经费外,本条前三类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讲课费、专家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第八条 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本会依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增长,地区和行业水平及本会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调整事项由本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薪酬支付 1. 执行月酬制的员工,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具体为: 月实发薪酬=月薪酬标准×(月计酬天数22天-月缺勤天数)÷22天。 2. 薪酬每月10日前支付,直接发至员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条 遵照《劳动法》,人社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本会为未满退休年龄聘用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视情况缴纳社会补充保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2017年2月22日第二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薪酬管理制度》(2014年版)同时废止。